新生儿保险
点击量:次 更新时间:2014-11-20
一、参保条件。
出生60天内在温江区公安局办理了入户手续的新生婴儿,父母可持出生证明、户口薄到区社保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医保卡。
二、缴费标准。
新生儿参加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个每年70元,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和150元,逾期不予办理,保险有效期限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
(一)住院报销。新生儿在全市定点医院住院,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刷卡结算。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额度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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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起付线(元) |
报 销 比 例 |
学生儿童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 |
100 |
92% |
一级医院 |
100 |
85% |
二级医院 |
200 |
75% |
三级医院 |
500 |
50% |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
2013年为14.4万元 |
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
300元档次 |
150元档次 |
除去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符合报销范围部分报销77%,最高能报40万元。 |
除去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符合报销范围部分报销38.5%,最高能报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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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最高支付限额均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累计报销费用。
(二)普通门诊报销
新生儿在我区内任何一家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刷卡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报销额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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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销 比 例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0% |
一、二级医院 |
20% |
三级医院 |
10% |
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 |
200元 |
四、继续缴费
新生儿参保后,应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缴纳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缴费标准每年由市政府统一制定,保险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若断保一年后,再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在参保6个月后才能享受报账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