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点击量:次    更新时间:2014-11-20
 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病人在我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门槛费):200元。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病员在我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金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按55%(一档缴费)、75%(二档缴费及学生儿童报销)、82%(三档缴费)比例支付:
病人个人先自付一部分费用包括:
(一)使用除手术外单项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20%的费用;
(二)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手术(含手术材料和麻醉等费用)20%的费用;
(三)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费20%的费用;
(四)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住院床位费用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的标准为:我院报15元。
不予支付情形:
病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除急救、抢救外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超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 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七) 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八)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大病补助的支付标准为:
【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起付费用200元—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
 
 
 
注:若有变动,另行通知!                        温江区妇幼保健院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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