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标准
点击量:次 更新时间:2014-11-20
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时
4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付标准可进行减免;
(一)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指1.1—12.31)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
1OO元,但最低不低于
160元;年满
10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不计起付标准;
(二)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或艾滋病住院,住院医疗费用不计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按
90%支付:在此基础上,年满
50周岁的增加2%,年满
60周岁的增加
4%,年满
70周岁的增加
6%,年满
80周岁的增加
8%,年满
9O周岁的增加
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
1OO%。
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包括:
(一)使用除手术外单项价格在
2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费
20%的费用;
(二)实施单项价格在
1000元以上手术费
lO%的费用;
(三)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费
10%的费用;
(四)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和施行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的标准为:我院报
25元。
不予支付情形: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不含艾滋病)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及因不孕不育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用;
(八)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获得相关赔偿或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大病补助的支付标准为:
【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
10000元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起付费用
400元—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
77%。
注:若有变动,另行通知!
温江区妇幼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