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适用于1996年4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一、申报材料
1、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
2、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
2010年1月1日之前分娩的新生儿如不能提供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则须出具新生儿分娩单位提供的分娩证明、相关病历复印件(新生儿记录和分娩记录)。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新生儿户口登记薄原件和复印件。新生儿未进行户籍登记须提供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或者新生儿父母提供书面声明,查看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登记薄原件。
二、办理程序
1、申领人备好《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发材料到区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
2、补发工作人员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工作人员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与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
4、申领人核对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准确性
5、《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使用人再次核对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确认无误盖章
6、申领人签字领证
三、办理时间及地点
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00-5:30。
2、办理地点:儿保科
四、重要提示
1、《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非常重要,请妥善保管。
2、《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擅自涂改,涂改无效,且后果自负。
3、《出生医学证明》 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私自拆切副页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