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须知
点击量:次    更新时间:2018-02-08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卫医发〔2013〕31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的规定:
(一)病历复印的内容 
        
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二)病历复印的步骤
 

(三)病历复印者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类别 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患者本人 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患者代理人 ⑴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⑵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⑶患者与代理人关系的法定证明
死亡患者近亲属 ⑴患者死亡证明
⑵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
⑶代理人是死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
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 ⑴患者死亡证明
⑵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
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⑷死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
⑸代理人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
保险机构 ⑴保险合同复印件
⑵有效身份证明
⑶患者(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
公安、司法机关 ⑴法定证明
⑵有效身份证明


病历复印时间及地点:
1、患者出院15个工作日后提供复印服务
2、每周1至周5全天复印,
3、复印地点:温江区妇幼保健院停车场办公楼四楼病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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